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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高温津贴每天可获得10元

时间:2012-07-11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2〕241号)和《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7〕5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物价指数增长等情况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

  二、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到达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高温天气指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天气,气温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发布为准。

  三、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要据实单列,同时应计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

  四、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

  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他劳动保障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六、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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